由史瑞纳(Tom Schreiner)和尚莱特(Shawn Wright)主编的《信徒洗礼:新约的记号》(Believer’s Baptism: Sign of the New Covenant)一书中有一章是狄马可所写的,这章有一条很有意思的脚注。
这条脚注提到2001年夏天狄马可牧师(国会山浸信会)和大卫·柯芬牧师(David Coffin,美洲长老会PCA)在国会山浸信会就洗礼这一话题举行了一次公开讨论。在这次讨论上,他们得出以下双方都能认同的17条声明。
1. 大家都认同信徒应当受洗(贵格会除外)。(贵格会和救世军都不举行圣礼。——译注)
2. 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话题。
3. 新约圣经有信而受洗的清楚命令和例子。
4. 上面这一事实不能当作解决这问题的证据(例如,对信而受洗的命令并不必然排除婴孩洗礼)。
5. 要阐明这一教义,应当唯独使用神的话语(但我们不介意用历史证实某种合乎圣经的模式)。
6. 新约圣经中没有婴儿洗礼的命令或清楚例子。
7. 洗礼是基督设立的,在基督教教会中有长久的价值。
8. 洗礼是一次进入救恩的礼仪,而主餐是一种需要持续不断举行的礼仪。
9. 在慈运理之前,人对婴儿洗礼的教义观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改革宗理解。
10. 公元后二世纪晚期,婴孩洗礼得到广泛的施行。
11. 一些受过洗的人实际上没有得救。
12. 一些没有受过洗的人实际上是得救的。
13. 有形教会经常面对一种试探,就是信靠外在的(记号),而不是内在的(重生)。
14. 上帝能在一个孩子显明信心之前,在这孩子里面创造出信心。
15. 敦促人当“信而受洗”,或提到“全家”受洗的经文,本身并不构成支持任何一方的决定性证据。
16. 亚伯拉罕之约是恩典之约的一种实施,亚伯拉罕之约的具体实施与那普遍的恩典之约没有丝毫冲突。
17. 信徒的儿女享有具体的特权,也负有特别的义务。
译:古旧福音;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17 Statements that a Paedobaptist and a Credobaptist Can Both Affi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