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与工作
作为公设辩护人,我如何践行圣经教导
2024-12-24
—— Dominic Mendoza

每次我提到自己是公设辩护人(public defender,指由政府资助,为贫穷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专职或兼职刑事辩护律师——译注)时,最常见的反应是,“你怎么能为那种人辩护?”有些人说这话是出于好意,但也有人言语中带着怜悯,甚至暗含不满。在他们看来,我的当事人明显就是做了坏事的坏人。有人认为,犯了罪的人根本不值得律师为他们辩护。

不过也有人对我的工作表示支持和赞赏,认为我是在为”无辜者“伸张正义。他们明白,我的当事人生活都很困难,许多人要么患有精神疾病,要么吸毒成瘾。他们有很多是少数族裔,是恶劣环境的受害者,生活中有太多因素在他们掌控之外,注定让他们在人生道路上步履维艰,几乎必然会陷入刑事司法体系的漩涡。在这些支持者看来,这样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同情。

但这两种看法都没有真正理解为被告辩护的本质。

以福音为起点

没错,我的当事人是不法分子,他们往往都有罪,这不可否认。他们当中没有一个天性是义人,都偏离了正道,没有一个人行善(诗 14:3)。他们是罪人,这是事实。然而与此同时,他们也是神奇妙可畏的受造,是按着祂的形象所造的(诗 139:14)。然而,受害者的尊严不会因他所受的伤害而减损,同样,这些不法分子虽然作恶,却并不会因此失去神赋予他们的价值。我的当事人也是我的邻舍,我理当爱他们

我为什么能为他们辩护呢?福音给了我答案。耶稣不仅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更赐给我们能力与力量,让我们能像祂那样去爱人、去服侍他人。耶稣呼召我们要效法神,追求公义。圣经告诉我们,耶稣来到世上,不是要为那些自以为义的人做中保,不是要来辅导那些不觉得自己需要耶稣的人。相反,祂来是要拯救那些无力拯救自己的罪人(太 9:12-13)。尽管他们根本不配,祂却愿意付出无限的代价。套用克林特·伊斯特伍德(Clint Eastwood)的一句话:“不管你配得上还是配不上,和这毫无关系。”一切都是出于神的恩典。

我的当事人中有些人,也许是大多数人都干过坏事,但这并不妨碍我为他们提供帮助。相反,正是因为他们犯了错,才更需要我的帮助。

刑事司法中的五项圣经原则

作为辩护律师,怎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最近出版的《刑事司法改革》(Reforming Criminal Justice)一书中,马修·马滕斯(Matthew Martens)指出,基督徒有责任“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善待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他从圣经中提炼出几项原则——准确、正当程序、问责制、公正、量刑适当,这些原则指引着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正确地践行爱。

作为律师,我的工作就是要做当事人的好邻舍,这些原则自然也适用于我的日常工作。

第一、准确

神是完美的审判者,祂极其看重指控的准确性(箴 17:15)。祂从不会过度指控,从不会错告他人,既不会错误定罪,也不会纵容有罪之人。祂的判断永远恰到好处,不会过于严厉,也不会过分宽容。

但人的判断往往并不完美。在辩护工作中,寻求真相是重中之重。政府只有对那些确实作恶的人才有神所赋予的惩戒权力。因此,在行使这种权力之前,我们必须先问一个问题:这项指控到底是否属实?

追求准确是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核心所在。放纵有罪之人不公平,惩罚无辜之人同样也不公平。为了确保判决准确,律师一方面要仔细查找指控中的漏洞和盲点,另一方面也要向被告如实告知对其不利的证据(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监狱服刑的人员绝大多数是男性)。

在美国,明显错误定罪的例子比比皆是,甚至在被告面临死刑的重大案件中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通常是公设辩护人,因为大多数刑事被告都请不起私人律师——就成了防止错误判决的主要防线。.

第二、正当程序

从指控到最终做出准确的判决,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程序。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要确保这些有助于实现公正判决的程序切实得到执行。在检控或调查过程中,人们常常会有一种危险的倾向,就是把宪法权利、审判程序和证据等视为“仅仅形式而已”。他们的想法很简单:这人既然受到指控,那他肯定做过什么坏事。

说实话,我经手的很多案件从一开始看起来就对被告很不利:有些案件甚至看起来是“人赃并获”。但是,正当程序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即便是违法犯罪者也能得到公平的审判——让他们对自己真正做过的事承担责任,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他们作为人的尊严(这是神赋予的)都应得到尊重。我们可以看到,就连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审判,上帝在对亚当和夏娃做出判决之前,也先听取了他们的申辩(创 3:8-13)。

正当程序虽然经常不受人待见,但它确实是好的,也是必要的,尤其是在当下公设辩护人普遍要应对大量案件的情况下。正是这些程序的存在,才能带来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司法公正。

第三、带去督责

在我接手的案件中,几乎所有当事人都经历过人生的低谷。很多被告有着不幸的童年,大多数人都生活困顿,有些人曾遭受过虐待,还有许多人不是在和毒品抗争,就是在饱受精神疾病的折磨。正是这些现实处境,让我们能够理解他们为什么会违法犯罪,尽管在有些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辩护律师看来,这些遭遇似乎无关紧要。

然而,一些为被告辩护的人有时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从完全谴责变成了彻底纵容。在他们眼中,艰难的成长环境就注定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他们认为刑事被告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更不该为此负责。在他们看来,那些犯了罪的被告反而是“真正的”受害者。

但神常常让看似对立的真理共同存在。靠着祂的恩典,祂的子民也能做到这一点。克里斯托弗·沃特金(Christopher Watkin)提出的“对角化”(diagonalization)概念在这里很有启发意义。沃特金说,“圣经打破了对立”,而这种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往往主导着人们对包括司法在内的各种事物的认知方式。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警惕辩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认知盲点,避免把恶称为善。犯了罪的人应当受到公正的审判,同时也应当得到公平和有尊严的对待,这两者并不冲突。

我的工作不是帮助当事人逃避后果——他们理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后果(同时,我的工作也不是像检察官一样去起诉他们)。我的职责是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对待,确保他们得到应得的待遇——也就是以司法公正为形式的爱,即便这种爱有时也包含了对错误行为的惩戒(参见《希伯来书》12:6)。

第四、公正

神呼召我们要秉持正义,不能因为外表而偏离公平(例如,《约翰福音》7:24)。但可惜的是,堕落的人性总是倾向于以貌取人,常常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就预先判定对错。这种偏见会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来(例如,《利未记》19:15)。

但神的判断却截然不同。祂是鉴察人心的(撒上 16:7)。虽然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判决无法达到这样的深度,但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要防止那些做出判决的人只看表面——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的外表、经济水平、或者仅仅因为他被指控了,就对他采取不同的态度。

正如马滕斯所指出的,在美国,种族因素往往会影响被告或罪犯是否能得到公平对待。这种偏见似乎已经在我们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根深蒂固。对于如何解决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我没有现成的答案,但解决方案一定要从祷告和实际行动开始,更需要圣灵在社区中长期的工作,从根本上改变人心。

第五、量刑适当

“罪犯就该严惩!”“不想蹲大牢就别犯法!”——这样的观点在社会上很常见,但它们真的公平公正吗?

单纯发泄报复的冲动并不符合神的正义理念(雅 1:20;罗 12:19)。神学家沃弗(Miroslav Volf)提醒我们,罪可以将今天的受害者转变成明天的加害者。他说:“如果受害者今天不悔改,明天就可能成为施暴者。到那时,他们会自欺欺人,用自己曾经的受害经历为恶行开脱。”而功利主义的简单粗暴做法也不可取(比如为了震慑效果对闯红灯处以极刑,这显然太过荒谬!)。

司法的核心不仅仅在于定罪。马滕斯指出:“从圣经的角度来看,惩罚之所以公正,是因为这是罪犯应得的,而之所以应得,是因为惩罚程度与所犯过错的严重性相对应。”在行使司法权力时,政府不能肆意施加惩罚。神不允许我们对违法者为所欲为,作为辩护律师,我始终在努力抵制这种倾向。即便面对确实有罪的人,如果处罚过重不成比例,同样是一种不公正。

迈向和解

神对亚当和夏娃作出了“裁决”,他们切实地承受了神先前警告过的惩罚——死亡的命运。然而,在降下惩罚的同时,神仍然怀着恩慈之心,给予了人类未来和解与重生的盘望。这一福音原型(proto-evangelium)记载在《创世记》3:15,充分体现了神对人类的眷顾(结 33:11)。祂一直在寻找迷失的羔羊,期盼他们能够重返正途(路 19:10)。

神托付祂的子民,传播这个好消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正如其他所有参与司法的人一样,我们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都应当把上帝的这一旨意放在首位。每一个案件终将落下帷幕,而案件中的被告人、受害者、律师、法官以及整个社区都将继续前行。无论是在法庭内还是在社区中践行刑事司法,从基督教的角度来看,我们都应当尽力让邻舍比案件开始时更能领悟这个好信息。


译:变奏曲;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Applying Biblical Principles as a Public Defender

Dominic Mendoza(多米尼克·门多萨)康奈尔大学学士,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法学博士。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亚利桑那州和弗吉尼亚州执业。他和他的妻子汉娜目前住在弗吉尼亚州夏洛茨维尔。他是亚利桑那州坦佩救赎教会和弗吉尼亚州夏洛茨维尔中心教会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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