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美国庆祝了2022年全国宗教自由日。以下九个事实可以帮助你认识美国的宗教自由。
在美国,宗教自由可以被定义为一项自然权利,由上帝赋予并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它允许个人或团体私下和公开地实践一种宗教或根本不信奉任何宗教,并受到地方、州或联邦政府的最低限度干预。宪法和其他联邦及州法律保护我们的这一权利:自己决定自己相信什么,并且实践自己所信的。
1993年,国会做出决议,将1993年1月16日设为“宗教自由日”("Religious Freedom Day")。之所以选择这个日期,是因为1786年1月16日签发了《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Virginia Statute for Religious Freedom")。该决议要求总统在这一天“发布公告,呼吁美国人民共同庆祝他们的宗教自由,并以适当的仪式和活动纪念这一天。”自该决议发布以来,每位总统都发布了这样的公告。
虽然第一修正案是人们首先想到的宪法关于宗教自由的内容,但第一次提到这个问题是在第六条:“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这一禁止以宗教作为任职资格的规定是正文中唯一明确提到宗教的地方。第二次提及是在第一修正案的宗教自由条款中,该条款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第十四修正案没有直接提到宗教,但使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在该修正案之前,各州可以自由量裁是否要求民选官员信奉特定宗教。
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三个宗教条款,其中一个是保护“充分和平等的良心权利”。众议院决定采用类似的措辞:“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也不得侵犯良心权利”。然而,参议院通过了众议院版本的前两部分,但删除了“也不得侵犯良心权利”。此后,对个人良心权利的直接保护再也没有出现在最后宗教自由条款的措辞中。
“信教自由”是指每个美国公民都可以根据良心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这一自由。最高法院对“信教自由”的解释是,虽然任何个人都可以相信他们想要相信的任何东西,但有时国家可以限制或干涉由这些信仰带来的实践。为了确定什么时候受保护的宗教信仰导致受保护的宗教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的宗教自由豁免。
由于宗教自由条款既保护有宗教动机的行为,也保护信仰本身,因此,正如托马斯·伯格(Thomas Berg)所说,现代法院面对的最重要问题是,“该条款是否只禁止针对宗教本身进行限制的法律,还是更广泛地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对普遍适用的法律给予宗教豁免。”法律学者尤金·沃洛科(Eugene Volokh)指出,美国现代史上的宗教自由豁免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
1960年代以前:逐条法规的豁免。在20世纪60年代初之前,只有在该法规明确规定允许豁免的情况下,才允许宗教原因提出的豁免。
1963-1990年:自由实践条款法案(Free Exercise Clause law)的Sherbert/Yoder时代。在1963年的谢波特诉弗纳案(Sherbert v. Verner)案中,法院明确采用了宪法豁免模式,根据该模式,真诚的宗教反对者因自由行使条款而拥有获得豁免的宪法权利。在此期间,当法律对人们的宗教信仰造成“实质性负担”时,法院采用所谓的“严格审查”。若通过这一严格审查,因宗教原因不能服从者应得到豁免,除非拒绝豁免是满足迫切的政府利益的最低限制性手段。但在这一时期,正如沃洛科指出的那样,“政府通常会赢,而宗教反对者很少赢。”
1990-1993年:回归到逐条法规豁免。在就业司诉史密斯案(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中,最高法院回到了逐条豁免的制度,并拒绝了宪法豁免制度。
1993年至今:《宗教自由恢复法》(RFRA)时代。
在就业司诉史密斯案裁决后,大量世俗和宗教团体游说国会捍卫宗教自由。国会在1993年通过了《宗教自由恢复法》,给予宗教原因不能服从者法定的推定权利,使其免受普遍适用的法律的约束,并需要严格审查。要通过严格审查,立法机构必须通过法律来促进“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并且必须对法律进行严格的调整以实现这一利益。不过,从那时起,国会中许多支持《权利法案》的民主党人试图通过立法,使其在宗教信仰与各种问题(如堕胎或性别认同)相冲突时,不适用于联邦法律或法律的实施。您可以参考这篇文章:9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the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
《宗教自由恢复法》适用于政府的所有部门,并适用于联邦和州法律。但在1997年博恩市诉弗洛雷斯(City of Boerne v. Flores)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RFRA适用于州法律时超出了联邦权力。作为对这一裁决的回应,一些个别州通过了州一级的《宗教自由恢复法案》,适用于州政府和地方市政当局。作为回应,许多州开始通过自己的宗教自由法。目前,有21个州制定了《宗教自由恢复法》(阿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康涅狄格州、佛罗里达州、爱达荷州、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堪萨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新墨西哥州、俄克拉荷马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得岛州、南卡罗来纳州、田纳西州、得克萨斯州和弗吉尼亚州)。其他10个州的宗教自由保护措施被州法院解释为提供类似(即严格审查)的保护水平(阿拉斯加、缅因州、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明尼苏达州、蒙大拿州、北卡罗来纳州、俄亥俄州、华盛顿州和威斯康星州)。除了一些例外(如密西西比州),各州的版本几乎与联邦版本完全相同。
从2011年到2020年,宗教自由问题在最高法院赢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宗教自由在最高法院正处于大规模、长达十年的连胜状态,”贝克特的宗教自由律师卢克·古德里奇(Luke Goodrich)说。“这15个案件的连胜冲击了宗教自由法的每一个主要领域:宗教豁免、宗教自治、宗教言论、宗教符号和政府对宗教团体的资助。” 2021年期间,法院还支持宗教自由,驳回了加州对室内礼拜的禁令,在宗教自由言论上支持一名前大学生,并认同了基于信仰的寄养和收养机构。
译:DeepL;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9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Religious Freedom in Amer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