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与不信是否能同负婚姻之轭、结为夫妻呢?
相信每个教会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虽然教会立场很明确,但是遇到的实际情况也常常让教会感到异常棘手:要么就伤害了某些会众软弱的良心;要么就伤害了当事人。因此常常弄得要结婚的当事人和不结婚的会众都不开心。那教会到底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在十七世纪英国重要的改革宗信仰告白文件《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里很明确地指出:“凡能用自己的判断而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以结婚,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结婚。所以承认真正改革宗信仰的人,不应与不信派、 天主教徒、 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结婚。敬虔的人不可因为与那些在生活上罪恶昭彰,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结婚,而同负一轭。 ”(24 章 3 条,《伦敦浸信会第二公认信条》25 章 3 条与之相同。)
我们可以稍微解读一下这段文字:首先,结婚是人的自由,是神为人类所设立的关系,只要不是强迫性的婚配,那就是有效婚姻,应当受到世俗法律的保护。所以,从自然法的角度而言,不管是基督徒配基督徒、非基督徒配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配非基督徒,都是个人自由。不过,根据第一条(“婚姻只可以存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即便是自愿自由,婚姻也只能在一男一女之间。
但是,单就基督徒的婚配观而言,“基督徒只当在主里结婚”,不应与不信之人,天主教徒或拜偶像者结婚。放在宗教改革后期的背景下去理解这段文字,对天主教徒的排斥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不是我们现在要探讨的重点。重点在于,信条清楚地声明:不应和不信派即无神论者和拜偶像的人即异教徒结婚。
十九世纪的长老会神学院旗舰店——普林斯顿神学院的大师 A. A. 贺智在他的《威敏信条注释》里评论到这条。贺智首先表明,这条并不关乎信与不信婚姻的有效性——因为婚姻不仅属于信仰范畴,也属民事范畴——而是关乎于这种婚姻的合宜性。换句话说,这么做是不合宜的,是不合乎圣经教导的。贺智进一步去解析为什么信与不信的婚姻是不合乎圣经教导和基督教的基本价值观的。他说:“一个拥有基督的心和灵的人,一个心思意念都放在天上事物的人,怎么能够和一个灵魂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的人结合,从而成为一体,进入到所有关系中最亲密的一种关系里呢?如果他们建立了这样一种结合,那要么就是婚姻的圣洁被貌合神离的身体结合所玷污,要么就是在夫妻的亲密契合中,信的一方在灵里经历极大的压抑,并且被拦阻使他无法在世上去事奉他的主。”
看到这里,有人也许会说:“这只不过是一家之言罢了,改革宗是这么想的,但又不是绝对真理。还有许多别的神学家和流派有别的解读呢。而且圣经中,特别是在旧约里还有不少信和不信结合的正面例子呢,你看路得,你看喇合,不都是外邦女子吗?都成了基督的祖先呢!”对这类的说法,简单的回应是:我们相信圣经的教导前后一致而不会自相矛盾。如果新约里保罗的教训是清晰明了的,那么在旧约中关于婚姻的教导也应当与新约的精神相符。《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的作者们和后来的注释者们所给出的诠释,也是他们在严谨释经后得出的结论。不过,为了更有说服力,福音联盟将继续刊载本人系列文章,分析整本圣经对“信和不信是否可以结婚”这个话题所做的教导,从最起初的婚姻的奥秘开始,然后看一些在旧约中似乎是支持信与不信通婚的案例,接下来连到新约去解读一下保罗的教导,最后可以希望脚踏实地地提出一些实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