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宣告,耶稣基督与神同等,等同于神,祂所行的是只有神才能做到的事。作为圣子,祂有别于圣父,是与圣父和圣灵同等的存在。
新约用间接却有力的方式表达了耶稣的神性。间接是因为旧约中根深蒂固的一神论使得任何自称拥有神性的宣告都是某种亵渎,有力是因为耶稣与神同等的许多证据自五旬节后开始就充盈在教会的思想、信仰和敬拜中。耶稣称神为父,并断言祂与神同样都是信心的对象。保罗认为耶稣基督在地位和存在上与父神同等。整部新约视祂为创造者、审判者和救主——祂做的是只有神才能做的事。祂是崇拜的对象,是早期基督徒所唱颂歌的主题,经常作为祷告的对象。祂当被看为与天父同为一。
旧约中根深蒂固的一神论使得任何自称拥有神性的宣告都是亵渎。神多次警告以色列人,只有一位神,所有其它宗教崇拜都是拜偶像(如申 6:4;赛 44:6-8)。而犹太人被掳的经历强化了这一点。
因此,耶稣多次称神为父并称自己是神的儿子(the Son),这一说法史无前例且令人震惊。在旧约中,“神子”(Son of God)这个称谓是用在弥赛亚身上的,偶尔也用于指以色列,但从未用在某一个人身上。[1] 耶稣把“父”作为一种人格化的称谓,而不是用作比喻或以此来描述神是什么样的。[2] 神作为父的启示不是指祂对所有受造物的普世父爱,而是指与神本体之间的关系。耶稣说圣殿是“我父的家”(路 2:49;约 2:16)。在耶稣受洗时,天父宣告祂是祂的儿子(太 3:17)。耶稣宣告祂是天父差来的(约 5:30、36,6:38-40,8:16-18、26、29),祂与天父一同使死人复活(约 5:24-29),共同审判世界(约 5:27)。所有人都会像尊崇天父一样尊崇祂(约 5:23)。天父将祂的门徒赐给祂,并吸引他们归向祂(约 6:37-65)。天父认识祂、爱祂,而祂也执行天父的嘱托(约 10:15-18)。反过来,耶稣也向天父祷告(太 6:9,约 17:1-26)。“阿爸”是祂称呼神的惯用语(太 16:17;可 13:32;路 22:29-30),这是祂所熟悉的闪族语,意为父亲。[3] 在客西马尼园和十字架上,耶稣在绝境中(in extremis)呼求天父(太 26:39–42 等,路 23:34)。
耶稣谈到祂在创世之前与天父共享荣耀,期待世界更新(约 17:5、22-24)并且完成天父交给祂的工作(第 4 节)。祂思想祂与天父的联合及同住(第 20 节及以下各节)。在此之前,祂为自己与天父同等且合一而辩护(约 10:30,14:6-11、20),这是不可分割的联合,因此祂自己的话将成为天父审判的标准(约 5:22-24,12:44-50)。祂告诉抹大拉的马利亚祂将要升天回到父那里(约 20:17,参见16:10、17、28,14:1-3)。
反过来,耶稣也说祂是比父小的(约 14:28),但这是指祂道成了肉身的状态,在此状态下,祂与人性结合,并将自己限制在人性局限中。因此,祂所做的是祂看见父所做的(约 5:19)。父使死人复活,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约 5:21)。父在自己里面有生命,子也在自己里面有生命,并施行审判(约 5:26-29)。
祂对多马说,认识祂就是认识父;祂对腓力说,“人看见了我,就是看见了父”(约 14:6-9)。这背后的事实是,祂与父原为一(约 10:30),祂与父同为门徒相信的对象(约 14:1)。若不通过耶稣,就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在《约翰福音》14-16 章这整段经文中,耶稣在提到自己时,同时提到了天父和圣灵。祂提到了三者在彼此里面。父会应耶稣自己的请求差遣圣灵(约 14:16ff、26,15:26)。门徒奉耶稣的名向天父祷告(约 15:16)。
在《马太福音》中,耶稣宣称祂与天父彼此知道并拥有主权(太 11:25-27)。麦金托什(H.R. Mackintosh)认为这段经文是“新约中最重要的基督论”,因为它提到了“圣父与圣子之间完全绝对的相关性”。[4] 圣子耶稣感谢天父将“这些事”(祂所做的和所教导的)藏起来,不让聪明通达人知道,反而向婴孩显明。祂说,在启示自己时天父拥有完全的权柄。然而,耶稣马上又说,祂——圣子——也拥有这权柄。认识天父是圣子赐给祂所拣选之人的礼物。正如天父将有关圣子的“这些事”启示给祂所喜悦的人一样,圣子也将天父——以及天父托付给祂那“一切所有的”——启示给祂所喜悦的人。此外,耶稣完全享有天父详尽的知识。唯有父知道子,也唯有子知道父。耶稣完全分享父神的主权,祂的知识与父的知识一样,是全面、相互的。另一方面,在《马太福音》24 章 36 节等经文中,耶稣说祂不知道祂再次降临(parousia)的时间而这只有父知道,这里祂指的是祂道成肉身所甘愿受的限制。
简而言之,耶稣作为圣子与天父截然不同,但又与天父合一。包衡(Bauckham)评论说:“耶稣并不是说祂和天父是同一个位格,而是说祂们共同是一位神。”[5] 这使祂有别于先知,保罗的著作也论述了祂如何有份于神的属性。[6]
保罗在《罗马书》1 章 3-4 节关于圣子的重要论述中,区分了神的儿子“按肉体说,是从大卫后裔生的”和祂“因从死里复活而被圣灵指认为是神的儿子”(作者的翻译)。这两个分句都是指神的儿子耶稣基督(第 3a 节)。神儿子道成肉身,是大卫的后裔;祂被圣灵复活,进入一个全新的、改变了的状态——大有能力的神儿子。作为神儿子,祂在被钉十字架之前是软弱的,“取了奴仆的形象”(腓 2:7)。现在祂复活了,被高举到父神的右边(徒 2:33-36;腓 2:9-11;弗 1:19-23;西 1:18;来 1:3-4),掌管整个宇宙(太 28:18),指挥万有,直到祂的敌人都臣服在祂面前(林前 15:24-26),那时死亡将最终被消灭,祂将把国交还给父神(林前 15:24-28)。这里有一处区别但也有一处等同。
面对犹太领袖指控祂亵渎神时,耶稣坚持祂与神同等。祂因将自己和神当作同等的(约 5:16-47),后又因将自己当作神受到指控(约 10:25-39)。控告祂的人威胁要对祂处以亵渎神的刑罚。在这两起案件中,耶稣都以自己说的是真理为由否认了指控,并援引犹太律法要求多名见证人来支持自己的申辩。在《约翰福音》14 章 1 节中,耶稣将自己和神一同作为信心的对象——“你们信神,也当信我”。同样地,约翰在《约翰福音》1 章 18 节开头称耶稣为“神”,在《约翰福音》20 章 28 节结尾又让多马承认耶稣是“我的主!我的神!”这是首尾呼应。
保罗对耶稣基督特有的称呼是“主”(kurios),这是旧约中神的名 YHWH(יהוה)的常用希腊语翻译。通过频繁使用这个词,保罗表明他认为耶稣具有神的地位,没有任何减损。他没有试图解释或为此观点辩护,而是不经意地就用了它,正如赫塔多(Hurtado)所评论的那样,这意味着它是早期基督徒的日常用语。保罗的书信证明,相信耶稣基督具有完全神性是教会的基本公理,而不是争论的焦点。赫塔多指出,保罗在《哥林多前书》16 章 22 节外邦人的背景中用了闪族语 marana tha(主必要来)这句话,既没有解释,也没有翻译,而是带着对神的敬畏之心,在共同敬拜的祷告中向基督祷告。此外,这个祷文发源于巴勒斯坦,在其原始来源地之外广为流传,很可能在保罗之前就已经存在。[7] 包衡写道,“它的起源非常早”。[8] 保罗将神的名字(via kurios,YHWH,耶和华)用在基督身上“没有解释也没有辩解,这表明他的读者已经很熟悉这个词及其内涵”。在《罗马书》9 章 5 节中,保罗可能有意地称耶稣基督为神(theos)。韦特宁顿(Witherington)在谈到约翰时写道,他“愿意用对主神的称谓用作耶稣的称谓,因为他认为祂们层次相同”。[9]
《希伯来书》的作者在论证基督至高无上的地位时也引用了《诗篇》第 45 篇,以支持道成肉身的圣子拥有神的地位(来 1:8-9)。圣子是父神荣耀的光辉,是父神自身的明证。所有天使都要敬拜祂(来 1:1-14)。包衡评论说,由于祂比天使更优越,“祂被包括在独一神的独特身份中”。[10]《诗篇》102 篇指的是宇宙的创造者,在这里直接用于基督。正如托伦斯(T.F. Torrance)所说,基督“并不只是神的替身(locum tenens),或神不在时的‘替身',而是耶和华道成肉身的存在”。[11]
此外,耶稣的复活揭示了祂是主,基督的神性成为“福音的最高真理......是与耶稣受难之前和之后一系列事件相一致的中心参照点”。[12] 新约信息的中心是子与父之间牢不可破的关系。[13]
将唯有神才能做的事归于耶稣基督。约翰宣称,耶稣基督是永恒的道,祂创造了万有,祂与神同在,祂就是神(约 1:1-18)。若不藉着道就没有什么能受造。“起初”就有的道“与神同在”,这指向神,并且就是神。这就意味着道原本就存在。祂是独生之神(第 18 节)。保罗呼应了这一点(西 1:15-20)。《希伯来书》1 章 1-4 节也是这么说的,因为圣子创造了世界,并将世界引向祂的预定目标。在《哥林多前书》第 8 章 6 节中,保罗将父神和主耶稣基督与祂们各自在创造中的工作联系起来。这揭示了福音书中的一些事件(太 14:22-36,参诗 77:19,伯 9:8,26:11-14,诗 89:9,107:23-30),在这些事件中,耶稣展示了神的能力,对各种元素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这些都是神国的标志,表明祂作为世界之王的统治地位。
在《约翰福音》5 章 22-30 节中,耶稣称自己是世界的审判者;这只能是神。在《马太福音》25 章 31-46 节中,耶稣作为人子将按公义审判万国(参可 8:38;但 7:14)。保罗强调(帖前 3:13,5:23;帖后 1:7-10):我们都必须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现(林后 5:10)。
旧约强调,救恩只来自耶和华,而非人类(诗 146:3-6)。[14] 耶稣,这个天使给出的名字,意思是“救主”,祂要把祂的百姓从罪恶中拯救出来(太 1:21)。祂的医治表明祂是生命之主。除此之外,祂还将人从罪和死亡中拯救出来。由于救赎是神的作为,保罗一直将耶稣描述为救主,这就暗含了神的属性(多 2:11-13,1:4,3:6;腓 3:20;提后 1:10;彼后 1:11)。过去人们普遍认为新约中关于基督的教导纯粹是功能性的,这个观点没有抓住重点;用包衡的话说,“耶稣参与独特的神之主权不仅只关乎耶稣做了什么的问题,而是相对于神而言耶稣是谁的问题”。因此,“视耶稣为神独特身份的内在组成部分,已成为一件明确无误的事”。[15]
新约中的许多经文都表达了对耶稣基督的赞美,表明基督是敬拜的对象(约 1:1-18;来 1:3f;西 1:15-20;腓 2:5-11;提后 2:11-13)。对耶稣的描述要求以祂为颂歌的对象。《启示录》中的颂歌无需任何特别的解释,而且我们可以假定它们在当时的教会中广为流传,看起来它们很可能以一种既定的实践为基础。赫塔多认为“向基督唱颂歌的习俗可以追溯到基督教运动的最早阶段”[16],而且犹太人的教会也没有反对的迹象。[17] 因为祂是天父的儿子,所以敬拜基督同时也是敬拜天父(腓 2:9-11)。温莱特(Wainwright)列举了一系列新约中明确是或可能是向基督献上的颂赞(彼后 3:18;启 1:5b-6;罗 9:5;提后 4:18)。[18] 包衡的总结是,用主(kurios),神的名耶和华称呼复活的耶稣,“明确表示祂被纳入了独一神的身份中,而承认祂的这个身份就是犹太一神教传统中所说的崇拜”。[19]
祷告也是献给基督的。司提反在遭石刑时呼喊主耶稣(徒 7:59-60),他的呼喊与耶稣自己的话(路 23:46)类似。保罗向复活的基督祷告,希望拔掉他肉体上的刺(林后 12:8-9)。他提到了一种常见的呼喊 Maranatha(主必要来!林前 16:22,参启 22:20;另见帖前 3:11-12,徒 9:14、21,22:16)。救恩在于承认耶稣基督是主(罗 10:9-13;林前 12:1-3;腓 2:9-11)。
正如托伦斯(T. F. Torrance)所说,我们对基督神性的信心不是依靠福音书中记载的各种事件或特定的陈述,而是依靠:
在新约圣经中历史性神圣启示完整连贯的福音结构上。当我们沉浸其中,沉思它,与之共鸣,深入其内,并将其吸收进自己的生命和思想中,发现在基督的创造性和救赎影响下我们生活和思想的根基发生了变化,并且因基督而得救,在基督里与神个人性地和好,那时我们才相信祂是主,是神。[20]
因此,托伦斯继续说,我们向主耶稣祷告,敬拜,为祂是神赞美祂。难怪多马,面对耶稣复活的具体证据,回答道:“我的主!我的神!”(约 20:28)
[1] Arthur Wainwright, The Trin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London: SPCK, 1963), 171–95.
[2] Peter Toon, Our Triune God: A Biblical Portrayal of the Trinity (Wheaton, Illinois: BridgePoint, 1996), 145–48.
[3] James Barr, “Abba Isn’t Daddy,” JTS 39 (1988): 28–47.
[4] H.R. Mackintosh, The Doctrine of the Person of Jesus Christ (Edinburgh: T.&T. Clark, 1912), 27.
[5] Richard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Milton Keynes: Paternoster, 2008), 104.
[6] L. W. Hurtado, “Son of God,” in Dictionary of Paul and his Letters (ed. Gerald F. Hawthorne;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1993), 900–906.
[7] Larry Hurtado, One God, One Lord (Third edition; London: Bloomsbury T&T Clark, 2015), 110-12; idem, “Lord,” in DPL, 560–69
[8]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128.
[9] B. Witherington III, “Lord,” in Dictionary of the Later New Testament and its Development (ed. Ralph P. Martin and Peter H. Davids;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1997), 672.
[10]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24.
[11] Torrance,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God (Edinburgh: T&T Clark, 1996), 51.
[12] Torrance, Christian Doctrine of God, 46. See also 52; Toon, Our Triune God, 159.
[13] Torrance, Christian Doctrine of God, 49.
[14] Wainwright, Trinity, 155–70 on Christ as Savior.
[15]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31 [italics original].
[16] Hurtado, One God, One Lord, 106.
[17] Ibid, 107.
[18] Wainwright, Trinity, 93–97.
[19] Bauckham, Jesus and the God of Israel, 200.
[20] Torrance, Christian Doctrine of God, 53.
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DeepL;校:Jenny。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The Deity of Christ.